电梯采购要求驱动主机整机原厂自产,合理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8日 09:32
电梯采购要求驱动主机整机原厂自产,合理吗?
关键词
案例点评 电梯采购 整机原厂自产 差别歧视待遇
案例回放
某单位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将电梯驱动主机作为评审因素,赋1分,并载明:“驱动主机采用传动方式,且为投标电梯品牌整机原厂自产,传动效率大于90%(含),得1分;驱动主机采用传动方式,且为投标电梯品牌整机原厂自产,传动效率大于85%(含)小于90%(不含),得0.5分;驱动主机采用传动方式,不是投标电梯品牌整机原厂自产或传动效率小于85%(不含),得0分。”同时还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或证书),或由特种设备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A供应商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就上述评审因素,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电梯驱动主机为品牌整机原厂自产,传动效率大于90%(含),得1分,构成指向特定品牌或供应商,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要求电梯驱动主机为整机原厂自产,合理吗?
专家点评
电梯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乘用者的出行安全。为了确保电梯质量、保障乘客安全,有的采购人会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厂整机设备等证明材料。然而,此类条款极易引发供应商质疑投诉。
那么,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合理吗?电梯生产或关键部件的制造都是由单一企业完成的吗?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介绍,当前电梯制造业呈现明显的专业化分工特征。这是因为:电梯作为机电一体化产品,其研发制造涵盖机械、电气、控制等技术领域,专业壁垒较高;核心部件(如变频驱动系统、门机控制单元等)的生产集中于技术领先企业,很容易形成垄断;供应链协作模式采用专业化分工,既能保障产品性能,又可实现规模效益。基于此,目前行业内仅少数具备全产业链整合能力的“头部企业”能够独立完成整机制造,而大多数企业则需依托供应链协作模式完成电梯产品制造。
由此可见,本案例中的招标文件要求驱动主机为“投标电梯品牌整机原厂自产”,具有指向大型电梯企业品牌的嫌疑,限制了中小型电梯企业,存在排斥性和歧视性,可能剥夺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机会。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
实践中,采购文件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供应商参与项目的公平性和采购项目的推进。本案例中,采购人需重点调整评审标准的设置方向,将技术指标、质量要求等内容作为核心评审要素。针对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顾澄珊建议,在评分标准中增加产品稳定性、安全性、节能性等关键指标的权重,同时明确技术参数真实性的核查机制。例如,要求供应商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如传动效率检测)而非限定生产来源,既能保证质量又可避免垄断风险。另外,采购人需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达标的责任条款,强化履约约束力。避免通过“原厂自产”等排他性条款限制竞争,此类要求易导致后续维保垄断和高价服务问题。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邢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