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寄养场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属于虚假投标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1日 09:31
收容寄养场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属于虚假投标吗?
关键词
收容寄养场地 虚假投标 投标文件
案例回放
某市流浪犬只收容寄养管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分项中对流浪犬只收容寄养场地的评分标准为“未提供场地自有或租赁协议证明材料,得0分”。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在本市范围内不存在与他人签署场地租赁合同的事实依据,因此对有关流浪犬只收容寄养场地的技术项评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 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场地自有证明,但该证明所涉及场地的注册地址并不用于流浪犬只收容寄养。真正用于流浪犬只收容寄养的场地,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相关资料,且无法提供自有或租赁证明。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因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流浪犬只收容寄养场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属于虚假投标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顾澄珊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虚假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伪造、变造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伪造的证件、证书;篡改或伪造的检测报告;伪造的合同或业绩;虚假的社保证明等。”
目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没有对“虚假材料”的类型和范围作 出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投标人弄虚作假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 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政府采购活动可以参考上述规定。
本案例,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有证明的场地,不是用于流浪犬只收容寄养。真正用于流浪犬只收容寄养的场地,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相关信息,也未能提供自有场地或租赁证明。也就是说,中标供应商投标的场地与实际用于流浪犬只收容寄养场地不一致,这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相符合。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老师介绍,此案例中,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用于流浪犬只收容寄养的场地不一致,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