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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有哪些?如何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采购方式?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1日 09:15

采购方式有哪些?如何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采购方式? 


如何划分采购包?如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调查如何做?9月20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常备力量第一总队举办政府采购业务专题培训班,政府采购信息报社高级顾问、智库专家曹石林受邀为国家移民管理局常备力量第一总队需求部门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讲解如何开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解答了政府采购方式相关的典型疑难问题。

问题一:政府采购采购方式有哪些?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财政部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中确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又确立了第七种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以上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方式具有法定性,其确定机关只属于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财政部。实践中其他电子卖场、电子商城、询比、比价、反拍这些都不能称之为采购方式,只能是政府采购的实现形式。

问题二:采购方式如何选取?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22号文第十九条规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首先,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目前我们采用的数额标准管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对于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和程序,法律规定主要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等。

22号文还提出一个理念:就是达到公开招标的,也不一定非要采用公开招标,现行采购实践中,采购方式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逢采必招,公开招标过多过滥、费时费力、采购质效低下的情形非常严重。

根据22号文的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规定,小额零星的自采自用的鉴证类服务项目、集采目录内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自采他用的公共服务项目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问题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后续评审专家如何选取?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问题中的“后续评审专家”实际上应该指的是“参与协商的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一般称协商小组。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小组的专业人员作为规定: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对协商小组的专业人员的履职没有规定,就是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既然要求是专业人员,肯定对项目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的年限,因为要对价格进行商定,还要对市场供应和价格弹性情况比较熟悉,既然是参与政府采购,就要求其知晓政府采购基本的法律制度。要求“具有相关经验”,也就是协商小组成员要有价格谈判的经验和技巧,最好有类似业绩。

至于人数,实践中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作为采购需求方,采购人要要尽可能派人参与协商。当然,也要要求协商小组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应当客观、公正、审慎的开展工作,作为采购人员的一部分,协商小组成员也要坚持回避原则。

问题四:三方比价的标准依据是什么?

答:三方比价不是法定的采购方式,只能适用于目录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照采购人内控制度开展,依据依法制定的内控制度进行的比价程序,是法律允许的。

我们报社过去也参与了很多采购人的内控制度制定,发现实践中,很多采购单位的采购人员对于此类项目往往没有抓手。我们建议首先要建立自上而下的集体决策的内控制度,一方面主动争取领导和其他部门的支持,也可以变被动为主动,避免事情做了没有依据,在审计、监督检查中出现被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领导对采购工作存在信息不对称,认为花钱还东西还不是很简单嘛,这样就不利于采购部门开展采购工作。

问题五:以价格最低为选取原则是否合理?

答: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怎么认识最低评标(审)价法。现实中,有很多类似“最低价中标不取消,中国制造业的质量就无从谈起”的呼声。随着业界对于政府采购,尤其是采购需求源头管理的认识不断深入,人们对这一问题逐步系统化和全面化。今年6月份,《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的答复》公布,其中就谈到这个问题。《答复》称:政府采购坚持结果导向和物有所值。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最低评标(审)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采购人在明确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样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有效控制高价问题。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

至于实践中反映的“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这一表向问题,《答复》指出:根本原因在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对此,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答复》强调:实践中为了规避最低价中标,采用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人等土办法,属于违法操作。  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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