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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合同履行期限只有9天,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27日 09:17

案例|合同履行期限只有9天,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吗? 

关键词
?差别待遇;履行期限;不合理

案例回放
某县城市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垃圾中转站及公厕设备,该项目共分两个包:1包采购5辆2吨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10个智能移动式垃圾压缩箱,5套一体式直流充电桩;2包采购300套果皮箱,预算1300万。

该项目7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W公司先质疑后投诉,称:招标文件将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为9天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为环卫车属于定制专用车辆,正常都是按照用户需求下单后生产。一般情况下环卫车厂家不会提前生产大量的环卫汽车或环卫设备,代理商也不会囤积大量环卫车或环卫设备。只有大型厂家或者采购人意向供应商可以做到。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问题引出
合同履行期限只有9天,只有大型企业能够满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吗?

专家点评
招标文件明确,该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于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某市环卫管理处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表示,履行期限要看采购人的需求,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比如上级部门有要求,或者采购方因实际需求要加紧交付,是可以理解的,即使只有大型企业可以满足,且满足3家以上,也不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某业内资深人士表示,如果该项目采购的垃圾车为市面常规规格,不需要定制,则该采购需求合理;如果需要定制则要慎重考虑9天内供货是否合理,特别是参数指标设定详细,且要求一些特殊功能的,更需要留意。该业内资深人士建议,该项目应当做充分的市场调研,对比多家产品,结合各产品的共性和实际需求设置参数。

中诚跃新(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苏憬清说,22号文对采购人需求管理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依据22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该项目为超1000万的货物采购应当面向3家以上企业开展充分的需求调查。在充分了解行业发展及市场供给能力的前提下,如果发现只有大型企业,且3家以上大型企业可以在9天内供货,则该采购需求是科学合理的,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如果没有市场调查,只是意向供应商提前做了大量准备而要求9天内履约,则属于不合理待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董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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