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采购公告| |资讯中心| |采购机构| |项目中心| |供应商库| |会员中心| |招标助手| |专家库 |
信息搜索

【政采小知识】粮食类项目采购可以规定其出产地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6日 09:42

【政采小知识】粮食类项目采购可以规定其出产地吗?

 

?“政府采购中,粮食类项目采购可以规定产地吗?”这是业界人士向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专家提出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针对这个问题采访了业界专家。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兰萍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情形。

上述规定并未将产品产地列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如采购人有特殊要求,且设定的要求满足的供应商能形成有效竞争,则可以规定特殊要求。但是,如规定产地的特殊要求有所倾向或为了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那么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品牌或产品,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除竞争,不符合公平原则。

 郝帮滔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展会推荐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自助友情链接 | 机构文件 | 汇款帐号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2000-2023 本站网络实名/中文域名:"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中文网 政府采购网.中文网 招标网.中文网"
本网站域名:www.chinabidding.org.cn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京ICP备2021005469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5260
技术支持:北京中政发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政采标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中心 联系电话:010-68282024 83684022 传真:010-83684022 更多联系电话...
标讯接收邮箱:service@gov-cg.org.cn 供应商邮箱:zfcgzb@gov-cg.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