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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地发布行政处罚公告,三家机构因啥问题被罚?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2日 08:46

山西三地发布行政处罚公告,三家机构因啥问题被罚?
山西省临汾市财政局、长治市屯留区财政局、阳曲县财政局日前分别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规问题的采购人、供应商作出了处罚。
临汾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指出,该局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临汾市第五人民医院老院区门诊住院楼维修修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1410992022BCS00059)政府采购活动中,山西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临汾市财政局决定对该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6794.56元)。
长治市屯留区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指出,根据《长治市屯留区审计局关于长治市屯留区城乡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未纳入政府采购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长屯审计移〔2022〕1号)中,长治市屯留区城乡环境卫生事务中心2021年2月至12月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油费支出,未纳入政府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长治市屯留区财政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阳曲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财罚决〔2022〕1号)指出,根据《阳曲县审计局关于对中共阳曲县委党校自行委托第三方运营公司进行新校区后勤综合管理服务的审计移送处理书》(阳审移〔2022〕3号),中共阳曲县委党校2021年自行与山西首邑文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就党校新校区后勤综合管理服务事项签订《委托协议》,采购353.03万元的党校新校区楼座和校园所有公共区域卫生、保洁以及为学院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等,已经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但当事人未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阳曲县财政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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