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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7日 08:48

辽宁 :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法定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收,我省自2021年8月1日起,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支持企业使用保函替代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保函。”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该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
根据《通知》,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通知》要求规范保证金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保证金管理,规范保证金收退流程,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及时上缴不予退还、无人认领的保证金。除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收取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
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采购实践中,有个别采购代理机构不注意,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却在货物、服务项目合同中写了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工程项目可以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而货物、服务项目是不能收取的。
《通知》明确,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通知》明确了履约保证金收退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通知》限期做好保证金清理清退。2022年6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于6月20日前将未按规定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相关供应商,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程序上缴同级财政;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选择在报纸、采购人官网或辽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刊登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程序上缴同级财政。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保证金收退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日常监管,将相关工作纳入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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