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研究中心作为评分项,应具有竞争性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认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人如果认为拥有环卫专用车国家级或省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或实验室与采购需求相关,就可以把其作为评分项。但采购人同时也要承担责任,要搞清楚设置此评分项是否有风险;是否已做过市场调研,拥有国家级或省级研究中心的供应商均不少于3家,此评分项是否具有竞争性;是否会引来供应商的质疑。
据参与此项目的环卫车企业项目负责人介绍,拥有环卫专用车国家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供应商极少,行业内不会超过3家。这也是供应商认为此评审因素有倾向性的主要原因。
专家建议,如果供应商认为此评审因素有倾向性,可以拿出事实依据,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相关项目负责人看了此评审因素后,表示“是否拥有国家级或省级研究中心,与实现采购需求应该并无太大关系,最好不要作为评审因素。如果采购人认为与采购需求有关,那也要保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如果少于3家,肯定不能设置此评审因素。此类要求在山西是被禁止的,不让写入招标文件。”
拥有自动化生产线得8分,只能厂家投标吗?
政府采购中心相关项目负责人认为,采购人认为投标人拥有专业自动化生产线与采购需求有关的话,可以如此设置评分项。
那是否意味着只有生产制造企业才能参与投标,其他代理商来投标此项不得分呢?
“代理商也可以来投标。如果只有生产制造企业才能来投标,采购人会把“只允许生产制造企业投标”作为一个特定资格条件,而不是评审因素。”山西省公共资源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相关项目负责人认为,代理商可以找生产制造企业要专业自动化生产线的实物照片、视频、物权所属证明或其他印证材料,同样可以得分。
面对供应商“是否可以对此项进行质疑”的疑问时,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表示,供应商如果认为专业自动化生产线与采购需求无关,可以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