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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业绩能限定“政府采购业绩”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30日 08:33

案例|业绩能限定“政府采购业绩”吗? 

关键词
政府采购业绩;评审因素;业绩分值

案例回放
某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类似业绩要求:1.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业绩得3分,非政府采购业绩得0分;2.提供市级及以下学校物业业绩得2分,省级学校物业业绩得3分,国家级学校物业业绩得5分,最多提供3份业绩。

?有供应商提出疑问:按照最高分值来算,上述两条业绩要求最高可得18分,合理吗?

问题引出
1.政府购业绩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2.业绩最高分18分,合理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指出,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设置,要与项目的采购需求和质量有关,也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求提供业绩材料,主要是为了供应商能更好地完成履约,而案例中限定“政府采购业绩”得分、“非政府采购业绩”不得分,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没有直接关系,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正等原则。

另一位来自北京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也认为,政府采购业绩不应该设置为评审因素。他还表示,上述案例中,业绩要求为学校物业业绩,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对其他供应商构成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另外,同类业绩作为评分因素分值不宜过高,一般不要超过中小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6%~10%),否则对中小供应商构成限制性或歧视性,该招标文件两项业绩分最高为18分,分值设置过高。总体来说,招标文件中对于业绩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该予以纠正。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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