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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理机构如何正确答复质疑?看看这9个答复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2日 08:55

采购人、代理机构如何正确答复质疑?看看这9个答复
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以后,需要进行调查吗?可以组织质证吗?可以请评审专家之外的法律顾问协助答复质疑吗?看了这些答复以后,都明白了。
一、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名函》是虚假声明,集采机构在收到该质疑时,是否必须向制造商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去函请求协助认定?
答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现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据,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依职权处理。(答复单位:国库司)
二、在采购结果的质疑期内,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质疑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那么,在质疑答复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什么内容回复质疑供应商?是否需要作出对材料真实性作初步调查和判断再进行答复,还是不对材料真实性做调查与判断直接答复“虚假材料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请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答复: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答复单位:国库司)
三、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电话通知质疑供应商来代理机构领取书面的质疑答复,质疑供应商并未领取,并不知道答复内容,却以代理机构未答复进行投诉。质疑供应商是否必须领取书面答复?如未领取,是否需要以其他形式告知质疑供应商答复内容?
答复: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可以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保证通知送达相关当事人,必要时能够提供相应证据。(答复单位:国库司)
四、我中心受理的采购项目质疑事项,处理过程中我中心与采购人意见不一致,我中心认为采购人资格认定环节错误,不应该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采购人坚持认为没有错。这种情况下应该以谁的意见为准?还是报同级财政部门决定?
答复: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答复质疑,如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可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答复单位:国库司)
五、开标当天网上报名发现这家供应商报名了,但未参与投标,评审结束后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应该受理质疑吗?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如供应商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答复单位:国库司)
六、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不具有质疑资格,请问这种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仍然要书面答复供应商吗?如果代理机构未答复,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也认为供应商没有质疑资格,此时财政部门应该直接答复供应商不具有质疑资格,还是先责令代理机构先书面答复供应商,供应商对质疑不满意再向财政部门投诉?
答复:如供应商不符合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条件,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可以告知相关供应商,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依法驳回投诉。(答复单位:国库司)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在质疑环节组织质证论证?是否可以组织除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以外的相关专家、法律顾问就质疑事项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以提高质疑答复的准确性?
答复: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质疑环节组织质证没有法律依据。采购人、代理机构仅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协助答复质疑。(答复单位:国库司)
八、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那么,可以组织新的评标专家进行质疑答复吗?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但不得组建新的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项目(不区分采购方式)均按此处理。(答复单位:国库司)
九、原评审委员会往往不具备专业性,法规掌握较差,答复内容难以令质疑供应商满意,难以正视自己存在的错误和问题,做不到质疑答复的客观公正。因94号令14条说的是可以找原评审委员会,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非应当或必须,采购中心想不找原评审委员会,而是找一些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专家协助答复质疑是否可以?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的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无需另行邀请其他专家协助答复质疑。如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可以依法提起投诉。(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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