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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09日 08:48

案例|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评审因素;差别或歧视待遇

案例回放

某市自然资源局浒苔拦截网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浒苔拦截网是专为打捞漂浮在海上的浒苔而制作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具有浒苔拦截网专利证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对此,投标人A公司认为将专利设置为评审因素,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和排他性,属于限定专利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随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答复:“浒苔拦截网”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不属于特定专利,另外获取该专利证书与其质量有关,可以设定为评审因素。

问题引出

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设置,既要与项目的采购需求和质量有关,也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正等原则。”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认为,本案例中,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供“浒苔拦截网”专利,无非是采购人想保证所购产品的质量,但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在采购需求中有明确说明,即说明为什么需要这个“浒苔拦截网”的专利?若采购需求中没有说明,评审因素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专利是不可取的。

在曹石林看来,如果要求提供该专利的目的是为了考核供应商的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应格外注意此专利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关。实际中,采购项目对于专利的要求,主要侧重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供应商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的起诉,进而影响合同履行,保护采购人的利益。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侯宏伟也认为,此案例中,供应商有无专利与其履约能力并没有直接关系,很多没有专利的供应商也能很好地完成履约,只要供应商提供承诺即可。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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