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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委、最高检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相关的行贿、串通投标案等。
此次发布的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江西王某某行贿案,河南高某某行贿案,四川刘某富行贿、非法采矿案。其中,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涉及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
据了解,2014年8月,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同年年底,被告人薛某某为感谢丁某某在该项目招标投标中提供的帮助,给予丁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5月13日、18日,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县监察委员会分别将薛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薛某某行贿案移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并案审查,于6月12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4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以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薛某某上诉,12月2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发生在涉及教育等重大民生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行贿犯罪,应予以严惩。在打击行贿犯罪时,既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及犯罪情节,又要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领域和危害后果,依法准确对行贿人做出处理,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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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