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认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有一种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形,供应商是可以放弃中标成交、或者拒签合同的。何为不可抗力?《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偶发性,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另一种是社会异常行为,如战争、疫情等。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表示,在暴发之初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在新冠疫情常态化之后,就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所在区域由于散点暴发被政府宣布进入封锁状态,不得不限制人员出入,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因此受到损失,是应当视为不可抗力,因为这种情形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特征。但是如果不是当地暴发疫情,当地人民政府没有宣布封锁措施,或者供应商的生产经营不在封锁措施影响范围内,仅凭疫情的大环境主张放弃中标成交,则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为新冠疫情已经开始了很长一段时间,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评估新冠疫情外部环境带来的履约风险。
对于属于遭受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影响的,供应商负有举证责任,比如当地人民政府的公告、通告、命令等。本案例中,C供应商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即推定不可抗力不成立。自然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据此做出的认定和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