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张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