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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后中标人仍在调试样机,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15日 08:37

投标截止后中标人仍在调试样机,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公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粤财采决〔2021〕21号)》,投诉人投诉事项为: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中标人仍然在评标室门外的过道进行投标样机的现场调试,且在组装调试过程中疑似从书包中拿出零配件安装进样机中,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
广东省财政厅调查后认定,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投标人提交的销售终端样机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且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做好演示准备,中标人在投标时间截止后仍在安装调试样机,即该公司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
以下为公告全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粤财采决〔2021〕21号)
一、项目编号:GZYL21HG061507
二、项目名称:广东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终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洛图终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工业二区二横路1号之一4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吕铮光
委托代理人:蒙金辉
被投诉人1:广州宜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18楼
被投诉人2: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西侧一梯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穗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穗彩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八路12号超多维科技大厦1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广东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终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YL21HG061507)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1.核查穗彩公司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并判定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请求取消其中标资格;2.查看开评标录像,核实评标委员会是否针对招标文件描述不清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3.请求查看开评标过程录像、楼梯间的录像,核实是否有评委出现违规行为,在评标过程中有无发表倾向性言论;4.请求查看开标前后评标室门外的监控录像,核实穗彩公司是否出现违规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为;5.请求暂停采购人与穗彩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如已签订合同暂停执行。
投诉人诉称:1.穗彩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商务要求描述不清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3.评标过程中疑似有评委离开评标室并脱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陪同,出现在可以和投标人私下接触的地方。是否有评委私下接触了个别投标人、是否传达了评标情况。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穗彩公司仍然在评标室门外的过道进行投标样机的现场调试,且在组装调试过程中疑似从书包中拿出零配件安装进样机中。穗彩公司有工作人员正阻挡在现场监控设备与正在调试的投标样机之间,故意不被监控设备记录其样机组装调试过程。
采购人称:该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该项目的质疑依法及时作出答复。目前,该项目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采购代理机构称:关于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按照穗彩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作出认定,穗彩公司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穗彩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掌信彩通公司,经查询,该公司为小微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对于穗彩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认定,该司无权认定。关于投诉事项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已仔细阅读并知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并未提出任何疑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对具体评标事务负责。关于投诉事项3,该项目专家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并在采购代理机构宣布评审纪律后签署了书面文件。该项目评审时间较长,评审专家需要离开评标室期间,均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陪同,此事实已在该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中体现,故不存在投诉人所说脱离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评审专家和投标人接触或传达评标情况的情形出现。与该项目相关的开标及评审活动已全程录音录像。关于投诉事项4,该项目设置了对销售终端样机的现场演示。首先,招标文件约定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样机送达至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所有投标人样机均符合递交要求。其次,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交的销售终端样机的约定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样机并非普通的样品,是对功能进行演示并非简单的展示,是通过对所投设备自行拆卸、组装、连接、安装、调试等,需要较多的时间以确保所投设备符合演示要求,所以演示和展示还是有区别的。根据招标文件“2.样机投标当天到指定开标地点安装完成并进行演示……”和“5.1.1各投标人需自行组织设备连接和安装,安装完后用自带盖布将设备遮挡”的约定,样机在送达开标地点后,通知进行演示前可对其进行安装和调试,在安装完成后用自带盖布将设备遮挡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样机的安装和调试时间由投标人自行组织,根据开标现场情况,所有供应商知悉投标截止时间后仍可进行样机的安装和调试,且对投标截止时间后的安装和调试不存在异议。经查阅视频,穗彩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有进行样机的安装和调试,但未发现该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补充其他设备。最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未对样机安装调试及演示时间做法定的要求,代理机构从合理性和实操性考虑,认为以上情况均符合要求。
穗彩公司称:关于投诉事项1,该司不存在与天音通信有限公司及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掌信彩通公司是该司的唯一直接控股股东,且不属于大型企业。关于投诉事项4,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穗彩公司不存在投诉人提到的对投标样机进行调试及安装配件的情形。在投标现场,穗彩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现场工作人员指示进行投标样机准备工作。在对投标样机进行通电开机测试后,即对投标样机进行了关机,并盖上遮盖布。关机后,工作人员随即收走了通电插线板。等到通知正式演示,穗彩公司的演示人员才在评标专家们的注视下,通电打开投标样机进行现场演示。在等待演示的过程中,穗彩公司演示人员将私人背包放在了临时放置投标样机的桌子上,期间演示人员曾打开私人背包确认酒店房卡是否放背包里面。但等待投标样机正式演示,以及放置及打开私人背包的过程中,穗彩公司人员始终未触动投标样机,未对投标样机进行调试及安装配件操作。
本机关查明如下:
“广东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终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YL21HG061507,预算金额1800万元),采购人为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宜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2021年8月31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18日发布变更公告,10月9日组织开、评标,10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目前,本项目采购合同未签订。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第5-6页《主要商务要求》“其他”中载明“3.售后服务3.3、中标人应承诺设立销售终端维护站及服务网络,确保维护站正常稳定运行”。第10页《附表一:彩票销售终端采购》第三点“销售终端样机现场测试及打印纸领取方式”中载明“1.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须递交销售终端样机并演示,投标人提交的销售终端样机是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递交时间要求:样机需跟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起递交”。第18页“8.样品(演示)”中载明“8.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8.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若需要现场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
穗彩公司投标文件及评标情况:中标人穗彩公司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工业小型企业,并在评审中享受了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掌信彩通公司是穗彩公司的唯一控股股东,占股100%。
调查取证情况: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复函载明,穗彩公司2021年为工业小型企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函载明,掌信彩通公司属于微型企业。天音通信有限公司及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复函载明,两家公司均与穗彩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开、评标录像资料:经查开、评标同步录像,共有3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其中1家投标人投标样机放置于开、评标室,并于投标截止时间9:30前完成了安装调试盖上自带盖布。另外2家投标人的投标样机放置于走廊,9:30过后,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样机仍在安装调试,最终于9:40分完成调试并盖上自带盖布;另外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样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了安装调试,但未盖上自带盖布。经采购代理机构复函确认,投标截止时间过后仍在安装调试的供应商是穗彩公司。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第三方单位的复函材料,招、投标文件,相关规定,开、评标录像资料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穗彩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经审核,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穗彩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与穗彩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掌信彩通公司属于微型企业。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商务要求描述不清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的问题。经审核,未有证据证明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等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者描述不清晰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评标过程中疑似有评委离开评标室并脱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陪同,出现在可以和投标人私下接触的地方,是否有评委私下接触了个别投标人、是否传达了评标情况的问题。经审核,一是查证开、评标录像资料,未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评委离开评标室并脱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陪同,出现在可以和投标人私下接触的情况。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函中已证实本项目评审时间较长,评审专家需要离开评标室期间,均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陪同,未发现有评审专家和投标人接触或传达评标情况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穗彩公司仍然在评标室门外的过道进行投标样机的现场调试,且在组装调试过程中疑似从书包中拿出零配件安装进样机中,穗彩公司有工作人员正阻挡在现场监控设备与正在调试的投标样机之间,故意不被监控设备记录其样机组装调试过程的问题。经审查,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投标人提交的销售终端样机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且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做好演示准备,穗彩公司在投标时间截止后仍在安装调试样机,即该公司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4属实,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4属实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合同尚未签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应当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取证程序,总计31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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