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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合理吗?标书这些坑需警惕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09日 08:38

要求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合理吗?标书这些坑需警惕
 
问题一:
提示:描述错误,应为无效投标。
相关法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问题二:
提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题三:
提示:余款(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10%),在质保期满后付清。涉嫌变相设置质量保证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
问题四:
提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问题五:
?提示: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核心要求是评分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科学、合理、完善、可行”、“优、良、差”等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审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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