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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合规吗?这些坑需警惕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09日 08:36

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合规吗?这些坑需警惕

问题一:
提示: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核心要求是评分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好”“中”“差”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审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问题二:
提示:法律法规使用错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问题三:
提示:履约验收后留20%款项作为质保金,涉嫌变相设置质量保证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
问题四:
?提示:
1、质疑是供应商应有的权利,没有恶意质疑的说法。
2、因为供应商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中获取证据的能力不对等,所以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3、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中和供应商是平等的一方,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对供应商信用评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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