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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从哪方面监管水运工程投标失信?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17日 08:35

广东从哪方面监管水运工程投标失信?
获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日前印发《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招标人?、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等对评价结果确认并负责等规定,包括投标行为评价等内容,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9〕2号)。
对于自评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参与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省航道部门进行审核。
在评价工作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以下事项: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与评标报告一并上报或另行上报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省航道部门。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省航道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项目上级管理单位(如有)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从业单位履约行为进行审核。
工程开工至工程交工验收或工程咨询合同期内,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且有实际工作量的从业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省航道部门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3.联合体有非严重不良行为的,对相关责任方按相应标准扣分;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如联合体有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当事成员方和联合体主办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无关成员方不扣分。
原文如下: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交〔202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港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完善我省水运工程建设信用体系,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24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咨询等从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水运工程设计单位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并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咨询单位指为发展战略、规划、项目等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并具备水运行业咨询资信或者设计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以及其他行为。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等对评价结果确认并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全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全省和区域水运发展规划、港口布局规划、航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各地港口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等规划咨询单位。
(2)本行政区域内部、省批复初步设计(含委托地市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批复或核准的投资额为准,下同)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
(3)本行政区域内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
(4)不在上述第(1)、(2)、(3)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除外,其他单位限于具有水运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以及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且备案专业含“水运”的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
(5)水运工程机电、房建以及设备采购等相关的从业单位不纳入评价范围。
4.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省航道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范围)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评价标准具体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范围以外的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主要职责为:
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从业单位按要求参加信用评价,对建设(代建)单位从业行为进行自评;并对其他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进行初评。
第五条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对于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的标段(项目),分别对具体承担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内容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评价。
(二)从业单位在符合省级信用综合评价范围的项目从业过程中,若受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单位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六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标准见《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咨询、设计、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具体评分方法见《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附件2)。
第七条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及其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部门)、造价专业机构督查、检查结果、审查(批)文件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对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审查(评审)意见等正式文件;(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五)司法机关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不良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不良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不良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不良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依据上述采信依据认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社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程序,自评工作和评价工作必须提供采信依据作为附件:
(一)自评工作
参与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省航道部门进行审核。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与评标报告一并上报或另行上报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省航道部门。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省航道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项目上级管理单位(如有)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从业单位履约行为进行审核。
工程开工至工程交工验收或工程咨询合同期内,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且有实际工作量的从业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省航道部门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3.联合体有非严重不良行为的,对相关责任方按相应标准扣分;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如联合体有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当事成员方和联合体主办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无关成员方不扣分。
(三)审核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省航道部门对参与其所属水运工程项目的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从业单位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
1.评价分数X≥95分;
2.其他条件要求:详细见《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标准要求》(附件2)。
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
1.评价分数X≥85分;或X≥95分,但其他条件不能满足AA级的其他条件要求。
2.其他条件:详细见《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标准要求》(附件2)。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B级:75分≤X<85分;或X≥85分,但其他条件要求不能满足AA、A级要求。
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X<75分,或存在直接定为C级的不良行为。
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
评价结论:信用差。
第十条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二)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三)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其纳入评价范围的水运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下质量或安全事故,经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
(四)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确认的;
(五)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从业单位自主填报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财务信息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六)被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动态调整的具体规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省级信用综合评价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时,自相关部门认定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其评价为D级的期限不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依法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可在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一定的优惠措施。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但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可以视从业表现及信用评价情况最高上升为B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企业初次进入我省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及我省评价办法标准确定。
(三)相同专业类型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不同专业类型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情形,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专业类型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不同专业的单位类型。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最近年度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等级且当年度有在建项目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若其当年度信用评价分数符合相应信用等级的分数要求时,其信用等级可延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而不受参评项目数量、合同额及审查(批)数量限制;当年度信用等级为延续上一年度的,其下一年度的信用等级不可再延续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代建)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省航道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资产被冻结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机构)分立、合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其相关参评项目合同主体已完成变更后,根据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从业表现,重新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广东省交通建设信用管理系统,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及评定标准处理。有参评项目且按规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从业单位,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二十条在建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要建立从业单位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按季度或半年定期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各级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从业单位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从业单位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省航道部门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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