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实践操作中,因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的投诉频发。该案的焦点是“细致、完备”“周到”“一般”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是否合规?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置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中央军委采购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表示,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在本案中,采购人并未将上述评分指标量化,而是由投标人各自发挥、自行编写,再由专家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家属于“细致、完备”、哪家属于“周到”、哪家属于“一般”,从而给出相应的分数。因此该评分细则的设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如何将上述三项评分指标量化呢?江苏省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朱冰做了周密的分析:
上述三项评分指标进行拆分细化,可将某项评审因素涉及的多个方面分解为多个子项评审因素,再对子项评审因素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细化到较低的分值,并尽可能地设定一些客观的评审标准。例如上述案例中的评分标准可细化量化为:投标人承诺的项目交付和质保期,提供技术培训方案可行性,对项目服务验收标准的响应性等子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
另外,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是“一刀切”地将细化量化简单绝对化,要求将评审因素的分值平均分配到每一个技术指标上去。实际业务操作中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评审因素中提到的内容,应当在商务条件或采购需求中有所体现,避免有分值但需求中没有具体内容的情况出现;二是商务条件或采购需求应当尽可能的细化和量化,只有这样,才能以此为基础拟定符合要求的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