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条例释义解释称,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据此,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事实。
A公司与B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是相互独立存续的两家公司,两家公司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能据此认定该两家公司存在高度利益关系,有串标、围标的行为,扰乱市场招标秩序。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该条规定中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该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在认定供应商是否存在该条规定中的情形时,应当忠实于该规定内容的准确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