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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12月10日施行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8日 08:40

辽宁发布《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12月10日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规〔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提高质疑投诉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辽宁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据统计,《办法》共包括总则、电子化质疑的提出和答复、电子化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电子化公示、附则等五章,细化为四十六条。根据《办法》,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原则上统一在系统中进行。采用系统进行质疑、投诉的,视为供应商确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可通过系统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相应文书,供应商接收相应文书的电子地址为系统的供应商账户,相应文书发送至供应商账户的,视为已送达。质疑供应商或投诉人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或提起投诉的,可继续采取现场提交、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质疑、投诉。
《办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需登录系统,确认其基本信息,在政府采购系统项目库中选择需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完善质疑项目信息、填写质疑事项内容(包括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并一次性上传全部必要的证明材料等。未在系统注册的供应商需首先在系统申请注册后,再按照上述流程提出质疑。质疑原则上由采购人负责答复。采购人全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需在系统中进行授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按授权范围分别进行质疑答复的,由采购人线下汇总采购代理机构意见,统一在系统中进行答复。
《办法》明确,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在系统选择已质疑的采购项目,完善基本信息,填写投诉事项内容(包括投诉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等,并一次性上传全部必要的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以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关于电子化公示,《办法》要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应当在系统选择已处理的投诉项目,根据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起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日期、公告日期、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处理依据及结果等。
《办法》强调,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原则上实现全流程电子档案保存,除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保留纸质档案外,其他文书、材料均需上传系统。质疑供应商或投诉人以现场提交、快递寄送、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提出质疑或提起投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线下书面办理,并做好卷宗整理归档工作。系统应当做好保密措施,对电子化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此外,《办法》还以附件的形式提供了质疑、投诉相关文件的参考格式,分别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登记表;政府采购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政府采购投诉书;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管辖主体告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恢复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质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所需时间告知书;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告知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文书送达回证;投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诉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政府采购撤回投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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