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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质性差错能否决中标供应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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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活动中,排名第一的中标供应商出局的案例并不少见,其中有供应商因自身无法履约而主动弃标的,也有因采购人强人所难而致供应商被逼无奈放弃的,中标供应商出局的原因既有报价、产品配置等实质性差错,也有其它不影响采购目标实现且不违背招标、投标文件的“非实质性差错”,对于后一类差错究竟是否构成否决的条件,业界争论较多。
    一、“产地之争”令某网络设备中标供应商欲罢不能
    某采购概算达350万元的大型网络设备招标采购项目,核心设备为服务器,招标参考品牌为A、B、C等外国品牌,15家投标供应商参与了竞争,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经过紧张的评审,各投标供应商的得分位次基本排定,因采购项目事关重大,采购人代表提出再过细地审查核对一遍,评委们发现得分排在第一位的供应商所投服务器品牌为A,其投标文件特别加注所投A服务器产地均为美国,采购人代表讲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标注产地,评审专家们认为既然标注了岂不更好,买到“原装进口”的当然好,众人也就不再计较,均点头称是。采购人在接到评标报告书后很快确定排序第一位的供应商“道梅”为中标供应商。
    尽管如此,采购人对“美国产地”仍心存疑虑,因为它并无采购进口货的要求,供应商“道梅”称供正宗美国产的货绝对没问题,投标文件标注的“美国产地”不会错。采购人向A中国有限公司求证,A中国公司的答复是中国境内用户采购的服务器全部由设在中国境内的A公司生产,采购人将上述A的官方答复通知供应商“道梅”,“道梅”承认的确如此,并解释其投标文件上标注“美国产地”意指A是美国公司,显然不能自圆其说。但不久,采购人和“道梅”又达成谅解,采购人要求必须是A公司的原装正宗产品,至于产地可以忽略。
    待合同文本拟好后,采购人又忽然变卦,态度异常坚决,一口咬定“道梅”投标文件标注的产地为美国,服务器就必须是在美国生产的,中国境内产的不行。“道梅”没辙了,因为它根本不可能拿到美国产的服务器,其所供服务器只能是A中国公司生产的,即便换作其它供应商,亦如此,但“道梅”又不愿放弃。
    该项目的代理公司约请财政、监察、检察、公证等部门的同志共同出面“调停”,采购人始终要求“道梅”必须无条件兑现其投标文件中标注的产地,否则免谈,大家认为采购人如果一味坚持“美国产地”没有任何意义,双方应尊重事实,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对服务器具体性能、规格和技术参数的描述供货即可,“道梅”有错,但并非实质性差错,因此双方不必纠缠在产地问题上,否则“此题无解”。令人遗憾的是“道梅”经不住长时间的相持,最终宣布弃标,它认为即使勉强做了,采购人不“痛快”,接下来的验收、付款肯定会有麻烦,“第一名”无奈出局。
    二、何谓“非实质性差错” 
    “道梅”公司标注“美国产地”究竟出于何种目的已无法考证,可能是笔误,可能是为吸引评委注意以增加中标机会而故意所为,采购人从怀疑到谅解再到否决,前后态度变化如此之大也令人诧异。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道梅”公司标注“美国产地”的确是一种差错,但这种差错属于“非实质性差错”。
    “非实质性差错”为可以更正或可以忽略的差错,通常指供应商投标文件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完全响应,投标的产品(以货物采购为例)的配置及性能、服务、合同条款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违反招标结果的公正性、不影响采购目标实现且不违背招标、投标文件基本内容的差错。如:投标总报价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招标文件未要求作说明的事项,但投标文件说了且说错了,案例中的产地之争当属此类;投标标的物配置高于招标要求;多交投标保证金;文字错误等。
    三、带给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启示
    启示之一,“非实质性差错”不能构成中标供应商出局条件。投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出现“非实质性差错”应允许被纠正,因为纠正以后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不会改变招标结果,不会损害其它投标供应商利益,所以如中标供应商出现此类差错并未丧失中标资格。
    启示之二,供应商投标不可画蛇添足,自作聪明。招标文件未要求作响应的,供应商千万不能自作主张,单方面的承诺、描述或说明不但无益于增加中标机会,而且极可能作茧自缚,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根本没有要求标注产地,可“道梅”公司标注了,结果很惨。因此,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务必要坚持严谨性,严格依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响应即可,同时要尽量避免出现失误和常识性错误,如不慎造成失误也不必慌张退缩,要据理力争,尽早掌握有说服力的证据,不惜投诉、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启示之三,评审时发现问题当场搞清、当场解决,不留“后遗症”。当投标供应商出现差错时,不能武断地将其投标文件当作无效投标处理,而应判断差错的性质,如为实质性差错则不容纠正,如为“非实质性差错”则应履行澄清程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启示之四,采购人不能揪住辫子不放,“得饶人处且饶人”。招标采购单位制作的招标文件应作善意提醒,对确需采购外国货物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产地等注意事项,防止供应商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如果招标时间比较宽裕,建议组织标前集体答疑活动,避免供应商带病投标,打消供应商的投标心理。另外,面对“非实质性差错”,采购人不得带着个人目的而无视单位利益去否决中标供应商,采、供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务实的态度解决问题,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启示之五,优先购买国货不能忘。案例中采购的参考品牌均为外国的,从而引发了产地纠纷,采购人应强化国货意识,带头购买国货,搞政府采购不仅要促进公平,而且要体现民族责任。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国货认定办法和强制采购国货的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张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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