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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征意见

重庆: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征意见


日前,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3年10月20日前反馈。

关于集采目录的品目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医疗设备、消防设备、人寿保险服务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将其余保留品目按照财政部2022年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编码和名称进行了对应细化更新。整体调整更新后的品目由34项变为38项。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将继续执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规范框架协议采购方面,明确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由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征集人统一负责全市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实行框架协议的具体品目由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拟定采购方案,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自主选择市级和各区县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明确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对属于以上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等。

以下为征求意见原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建议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请发至:2752487829@qq.com;联系电话:市财政局023-67575332。

附件: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三、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内容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如无变化,往后年度按此通知要求继续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现制定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为规范实施框架协议,集采目录以内的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征集人统一负责全市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实行框架协议的具体品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拟定采购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A 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4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A3黑白打印机

A02021001


5

A3彩色打印机

A02021002


6

A4黑白打印机

A02021003


7

A4彩色打印机

A02021004


8

3D打印机

A02021005


9

票据打印机

A02021006


10

条码打印机

A02021007


11

地址打印机

A02021008


12

其他打印机

A02021099


13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14

扫描仪

A02021118


15

基础软件

A08060301


16

支撑软件

A08060302

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为集采目录,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7

应用软件

A08060303

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为集采目录,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8

其他计算机软件

A08060399

该品目中的信息安全软件为集采目录,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9

复印机

A02020100


20

投影仪

A02020200


21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22

LED 显示屏

A02021103


23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24

碎纸机

A02021301


25

乘用车

A02030500


26

电梯

A02051227


27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8

空调机

A02061804


29

家具

A05010000


30

用具

A05020000


31

复印纸

A05040101


C 服务类


32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33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34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35

印刷服务

C23090100


36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37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财产保险服务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

38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注:

1、表中所列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本目录的“编码”、“品目”名称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21号)、《目录及标准指引》中的“编码”、“品目名称”进行调整后制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统一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可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其他规定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二)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自主选择市级和各区县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附件2:

关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21号)、《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现行《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为基础,按照财政部2013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的,因财政部已于2022年印发了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同时也印发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110号令)等新规定,为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对原有的《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更新调整。

二、起草过程

我们对现行《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在参照中央集采目录和各兄弟省市的一些具体做法基础上,再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品目编码及名称有调整

为积极响应财政部逐步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拟将此次修订后的品目范围与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保持一致。修订后的《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品目内容稍有变化,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医疗设备、消防设备、人寿保险服务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将其余保留品目按照财政部2022年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编码和名称进行了对应细化更新。整体调整更新后的品目由34项变为38项。品目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打印机、家具用具等品目进行了细化。具体新旧对照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原品目

原编码

调整后序号

调整后编码

调整后品目

1

服务器

A02010103

1

A02010104

服务器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2

A02010105

台式计算机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A02010108

便携式计算机

4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A0201060101


删除

平板式计算机

5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4-12

按功能分别对应“A02021001 A3黑白打印机”、“A02021002 A3彩色打印机”、“A02021003   A4黑白打印机”、“A02021004 A4彩色打印机”和“A02021005 3D打印机”、“A02021006票据打印机”、“A02021007条码打印机”、“A02021008地址打印机”、“A02021099其他打印机”。

6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7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8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13

A02021104

液晶显示器

9

扫描仪

A0201060901

14

A02021118

扫描仪

10

基础软件

A02010801

15

A08060301

基础软件

11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16-18

“A08060302支撑软件”、“A08060303应用软件”、“A08060399其他计算机软件”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2

复印机

A020201

19

A02020100

复印机

13

投影仪

A020202

20

A02020200

投影仪

1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21

A02020400

多功能一体机

15

LED显示屏

A020207

22

A02021103

LED显示屏

16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23

A02020800

触控一体机

17

碎纸机

A02021101

24

A02021301

碎纸机

18

乘用车

A020305

25

A02030500

乘用车

19

客车

A020306

A02030500

乘用车

20

电梯

A02051228

26

A02051227

电梯

21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7

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

22

空调机

A0206180203

28

A02061804

空调机

23

医疗设备

A0320


删除

医疗设备

24

消防设备

A032501


删除

消防设备

25

家具用具

A06

29-30

“A05010000家具”、“A05020000用具”

26

复印纸

A090101

31

A05040101

复印纸

27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32

C17010200

网络接入服务

28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33

C2312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29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34

C23120302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30

印刷服务

C081401

35

C23090100

印刷服务

31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36

C21040000

物业管理服务

32

人寿保险服务

C150401


删除

人寿保险服务

33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37

C18040102

财产保险服务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

34

云计算服务


38

C16040000

云计算服务

​(二)其他事项

一是限额标准不变。继续执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二是规范框架协议采购,明确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征集人统一负责全市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实行框架协议的具体品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拟定采购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三是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明确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自主选择市级和各区县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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