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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印发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江苏:修订印发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日前,江苏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近期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对《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苏财购〔2022〕6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65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修订后的《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编码和品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目录以内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类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规定、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3号)执行。
​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方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苏州市(含所辖县区)、其他设区市本级50万元;其他县(市、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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