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结合该省实际,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并经省财政厅第3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省本级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据统计,《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共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其中,货物类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复印机;投影仪;乘用车;空调机;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餐等。工程类包括: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服务类包括:定点采购项目;中介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金融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等。
关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规定,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大于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目(品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等方式采购;以上方式无法满足需求的,可通过网上竞价等简易方式采购。各市(地)、县(市)《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一。
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明确, 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大于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提倡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等于60万元。
《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还规定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等于200万元。全省大于等于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品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品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大于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目(品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等方式采购;以上方式无法满足需求的,可通过网上竞价等简易方式采购。各市(地)、县(市)《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一。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大于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提倡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等于60万元。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等于200万元。全省大于等于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品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