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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鲁财采〔2017〕28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 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 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三、关于差旅费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非异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二)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未包干执行差旅费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3 日内将报销凭证交至使用单位。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审委员会之外无相关义务成员的劳务报酬,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类别 适用情形 金 额 备 注
劳务报酬 ①正常评审项目;
②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误工补偿 ①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
②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 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
差旅费 ①住宿费;
②城市间交通费。
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注:上述金额为税前金额。

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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