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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集采机构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

政府集中采购因其能够有效发挥规模效益、政策功能、降低监督成本和提高监督效率而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立专职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日常工作会接触采购人、供应商、监管部门和评审专家等多方面相关当事人,采购过程中每个环节环环相扣,只有采购活动所涉及到的内容与关系协调一致,才能保证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对供应商:律己宽人、公平公正  

  集中采购机构正确处理好与供应商的关系是体现建立和谐社会、营造政府采购良好氛围和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笔者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在处理双方关系上既要严于律己、强化服务,又要宽以待人、细化管理。  

  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依法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要依照法定职责认真做好采购工作,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内部工作制度规程,使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合同审核、验收人员要相互分离,建立科学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严格依法操作、实施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为供应商提供公平、规范的竞争舞台。  

  其次,应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政府采购业务是多学科交融的一门科学,客观上要求其从业人员具备多方面的知识,既要通晓相关专业知识和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又要精通业务操作规程;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执行部门,既是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重要载体,又是对采购单位和广大供应商提供服务的窗口,客观上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给予供应商充分的尊重和理解,加强必要沟通和协调,使供应商增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理解。  

  再次,增强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完善与供应商的互动。集中采购机构要坚持“三公一诚信”的原则,让潜在供应商都了解采购程序,无论何种意见都得以顺畅表达、得到满意的答复;并要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采购文件论证等方式和途径加强与广大供应商的沟通,广泛听取意见,适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方式和方法,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执行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供应商的培育。首先是法规政策的培育,针对供应商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集中采购机构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政策宣传,减少他们的政策盲区,提高投标(报价)成功率;其次是诚信的培育,从激励机制上入手,鼓励和倡导诚信原则;第三是操作实务的培育,充分利用座谈会、供应商大会、举办业务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操作实务的培育,规避部分供应商因制作投标报价文件的疏漏、程序上的失误等而失去中标或成交机会;第四是心态的培育,通过各种交流方式,倡导供应商要对采购活动有一个健康稳定的心态。中标或成交者毕竟只是少数,要多从技术方案、商务指标和企业自身实力等方面进行自省,不要利用欺骗性、行贿等手段公关采购人,寻租即便能够得手,从长远来看,对供应商有害无益。五是建立和完善供应商库,加强对供应商的考核。建立供应商库是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对供应商精细化管理、推进树立诚信意识、综合考核的需要。其目的是为了引导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健全政府采购市场,规范竞争行为,降低政府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质量,使其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好地为政府采购工作服务。 

  对考核综合评价合格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应增加邀请参与的机会,在确定中标或成交中优先考虑。对考核中表现较差的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对采购人:依法操作,强化服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与采购人的关系表现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上。处理好与采购人的关系是整个采购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首先,采购代理机构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组织好项目操作工作。在项目操作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和磋商,认真研究项目特点和项目需求,科学制定操作方案。在与采购人商谈工作时,集中采购机构应耐心、虚心,树立集中采购机构的良好形象。  

  其次,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坚决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如果采购人提出某些不合理要求或歧视性条款,集中采购机构要主动出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理解,达成共识,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平、公正的进行。  

  再次,集中采购机构也应积极组织和参与项目的履约验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要与采购人加强联系和沟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确保采购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加强宣传,以提高认识。由于在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并不长,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并非了解得很透彻。集中采购机构要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和培训,使采购人能够尽快了解相关规定、政策和操作程序,提高认识并积极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共同完成好政府采购项目。 

对专家:借用外脑,为我所用  

  评审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独立履行工作职责。由于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决定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质量,因此,集中采购机构正确处理与评审专家的关系,是顺利组织完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明确规定评审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独立履行工作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在评审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充分尊重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次,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再次,在评审活动中,集中采购机构应督促评审专家承担应尽义务,遵守工作纪律。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向评审专家介绍评审工作的权利、责任、义务与工作纪律,使其更加明确并依法履行其在评审工作应尽的义务。  

  其四,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每一次评审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都要以全程录像监控等手段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整个采购活动的监督。既要监督评审专家是否与投标(报价)供应商有私下接触,又要监督评审过程是否有失公正;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是否按规定回避等。此外,集中采购机构更要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主观能动性。“借用外脑,为我所用”可以说是政府采购评审制度的精髓。评审专家是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每一次评审活动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来说,既是一项业务工作又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  

与监管部门:准确定位,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担负着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集中采购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集采机构首先应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更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保证。监督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既可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又可促进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规范地开展。为此,集中采购机构应正确处理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集中采购机构与监管部门都要各司其职,依法办事,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监管部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要树立服务意识,并将监督工作寓于服务之中;集中采购机构要多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反映信息,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应自觉接受监督。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养成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习惯,确保监督渠道的通畅,使监督制度公开化、透明化,监督工作正常化、法制化,真正发挥监督部门的监督作用。集中采购机构要针对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向监管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以便更好地规范采购行为。  段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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