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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调整了哪些水利工程招投标条款?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21日 08:49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调整了哪些水利工程招投标条款?
获悉,水利部近日发布《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五项调整条款,包括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以及调整在正式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等。
一、关于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通知》规定,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规定,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二、关于招标信息。《通知》规定,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正式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的规定,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三、关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通知》明确,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试点城市范围扩大事宜执行国务院有关工作安排。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五、关于试点中的重要情况。《通知》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试点情况,对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在全国范围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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