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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规避正常政府采购程序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20日 08:46

天津: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规避正常政府采购程序
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提示》(以下简称《提示》),指出,各部门、各区要加强分析研判,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确属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可以继续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0]1号)实行紧急采购。对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规避正常政府采购程序。
《提示》明确,各部门、各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天津市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
《提示》要求,各部门、各区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需开展开标和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市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要求,做好“双码”查验、体温检测、口罩佩戴、场地通风消毒以及过程记录等各项防疫工作,相关记录随采购项目档案一并留存备查。
《提示》规定,根据目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凡涉及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递交。同时,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精神,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或开展调查、质证等工作,可酌情暂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各部门、各区可根据天津市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天津市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中的疫情防控管理措施,适时恢复正常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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