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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去现场踏勘 可认定为无效投标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24日 08:30

供应商不去现场踏勘 可认定为无效投标吗? 
   案例回放

  最近,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某专业设备供货以及安装改造项目进行招标,采购预算315万元。该项目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目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目投标报价的10%,否则视为无效投标;鉴于项目现场较为复杂,场地狭窄,而且需要拆除旧的设备后安装,项目设定了现场勘察时间、地点、联系人,建议投标人务必前往现场勘察。截至投标截止,共有A、B、C、D、E五家单位参与,投标最高价为301万元,最低价为273万元。集采机构及时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由四位专业评委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在进行资格条件和实质性响应检查期间,采购人代表指出,最低报价为273万元的C公司,没有去现场勘察,现场复杂情况也不清楚,可能有漏项,报价又低,建议做无效投标处理。

  组长指出,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规定不去现场勘察是无效投标的条件,因此不可以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至于有漏项是否可以视为无效标,要看C公司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情况而定,如果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目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超过投标报价相同项目的10%,视为无效投标,但从其投标文件的报价构成分析并计算,其缺漏部分并没有超过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目的最高报价10%以上,不可认定为无效标,只能在评审打分时做扣分等处理。

  其他专家同意通过C公司的资格条件和实质性响应检查,并一致认为在评审打分时做扣分处理。

  最后,评审的结果是报价为289万元的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问题引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明确现场勘察,投标人没有去现场勘察可以作为不符合实质性响应条件吗?

  专家点评

  不去现场踏勘不能作为无效标

  采购活动中,其实有些环节,诸如现场踏勘、答疑、述标、答辩等,不是必须的,在有些采购项目中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本案例的招标文件规定了现场踏勘时间、地点、联系人,建议投标人务必前往现场踏勘,但去不去现场踏勘并不是实质性响应指标,招标文件也不宜将是否去现场踏勘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或拒绝投标的条件。去不去现场踏勘不是投标的必要或前置条件,是投标人的权利,有些投标人可能以前做过该项目,或因其他原因熟悉项目现场的位置、交通等情况,可能就不去现场踏勘,所以不能拒绝不去现场踏勘的投标人的投标,也不能作无效投标处理。

  如果招标文件将不去现场踏勘作为无效投标的条件,可能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广西桂林近日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也明确,资格条件禁止设置没有参加现场踏勘的供应商将取消投标资格。

  本案例设置现场踏勘是必要的

  本案例属于专业设备供货以及安装改造项目,招标内容包括了原有设备系统的拆除、修复。4家去现场摸过底的单位,其报价差距不大,然而没有去过现场的1家单位报价却较低。究其原因是没有去现场摸过底,不知道拆除和修复工程的工作量,再加上道路狭窄、操作空间小等不利情况,因此,报价会不准确。该公司没有去现场摸过底,仅依据招标文件报出投标价是不准确的,实施方案也是有不少缺陷的。因此,在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对其做了较多的扣分处理。

  现场踏勘必须重视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面很广,既有不带安装的一般常规货物以及设备的采购,也有带安装工程的空调、锅炉、电梯等设备的采购,以及改造工程、市政工程、物业管理等项目的采购。这些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踏勘是投标单位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如果投标人对现场情况一点不了解,报出的价格就会不准确。

  不同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摸底,其踏勘重点及踏勘质量不同,将会对组织设计、实施方案和投标的报价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投标阶段的现场踏勘和摸底马虎不得。现场踏勘和摸底就是要把项目现场的情况完全了解,把对报价和将来实施时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都考虑全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履行时出现大量的变更和索赔纠纷。目前,投标阶段的现场踏勘和摸底这一程序越来越被弱化甚至忽略,导致许多本来在该阶段可以预见和处理的情况不能被发现,可能造成投标价过低,甚至低于成本价,即使中标后也会出现实施过程中大量的变更和索赔纠纷。

  把握踏勘摸底的主要内容

  踏勘时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技术要求、图纸等附件的要求,了解可利用的施工设备布置空间、开展作业的位置、供水和供电线路分布以及人员的食宿地点、安全通道情况、现场安全规定等,同时应对项目的实地考察和摸底进行记录。

  投标人踏勘现场需要摸底的内容包括现场交通情况,场地大小,是不是非常规,这方面是否需要增加费用,对于施工设备和料场的进场和垂直运输有没有影响,大型设备吊装是否困难等;当地的气候、地质、地理条件、现场降水量,需要的排降水设备等;周边建筑物或场所是否对施工实施会有影响,是否要采取措施降噪,防尘等措施;现场是否可以搭设临时房,住宿和办公场所等;如果是精装饰或安装工程,要看土建完成情况,是否有和施工图纸不符合的地方;如果是拆除工程,要注意拆除的内容,是否要回收处理和修复、不停止运行等要求;如果是物业管理项目,要查看项目的土建构造等,确保外在质量无重大问题,要查看项目的电梯、锅炉、空调、消防安全、安全监控备、电力交通通信等设备运行情况,必要时做好日后养护、维护要点记录及图纸变更要点记录,要查看项目的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情况,并了解采购人的主要服务要求和特殊服务需要等。

  踏勘后应及时解决疑问

  通过现场踏勘和摸底调查掌握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不仅是制订科学的实施方案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也是准确拟定投标价格标准的依据。采购人一般会带投标人参观项目现场,并向投标人做出相关的必要介绍,其目的在于帮助投标单位充分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便合理计算投标价。在现场踏勘和摸底过程中,采购人还会就投标人所提出的有关投标的各种疑问做出口头回答,虽然这种口头答疑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可以让投标人准确把握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投标人踏勘现场和摸底后对于“拿不准”和重要的问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疑问,并由采购人做出书面答复,这样就有法律效力。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作者:马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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