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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实施,这5点采购人要注意!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1日 10:22

87号令实施,这5点采购人要注意!
作者:倪剑龙    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践中,很多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变形走样了。针对这些现状,87号令在还权还责采购人的基础上,用了多个条款进行纠偏。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原先18号令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需要改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均要求由财政部门决定,采购人无自主权。实际工作中,很多财政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均须报财政部门审批。
 
  而87号令对于招标失败的,只规定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对于自愿采用招标方式的如何处理,87号令未规定,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应还权于采购人,由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更换采购方式。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投标截止后不足3家或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不足3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改正后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
 
  为加强监管,防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干扰评审,一些地方禁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如广东省湛江市财政局就规定“除参加评委的代表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准进入评标现场”(湛财采〔2007〕16号)。对于这种“宁可错杀一千,决不放过一个”的做法,87号令予以纠正。
 
  87号令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的十项职责。但是,不允许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又该如何记录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如何维护评标秩序呢?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有监管部门会说,允许其进场,又该如何防止其干扰评审呢?87号令给出了答案。
 
  答案①: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答案②: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87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请注意,此处的违法行为也包括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表在评标现场的违法行为。
 
  答案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的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要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8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规定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采购人负责资格审查
 
  87号令最大的创新和调整之一,就是资格审查的主体由评委会转移到采购人,这点在上述文字中已经分析,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资格审查在评标程序中不是必备环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后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
 
  第一个是“可以”:表示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不再审查的规定不是强制性要求;只是为缩短评审时间,提高评审效率,原则上不建议审查。
 
  第二个是“变化”:发生变化体现在两个时间段,一是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变化,二是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在确定中标前发生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重大变化。
 
  首先从诚信角度讲,发生变化的供应商有义务及时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上讲,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变化后的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对其他符合条件,但未能被邀请的供应商不公平,一旦在隐瞒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又不符合条件,对采购人和其他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均不公。
 
  四、技术复杂项目经预算单位同意后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87号令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建议提示 87号令将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需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条款,修改为了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即可,很好地与财政部2016年新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保持一致。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随机方式难以确定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选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随机方式难以确定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选定。应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评审专家。
 
  五、采购人代表不可领评审费
 
  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那么,采购人代表是“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可否领取评审费?
 
  笔者认为采购人代表不可以领取评审费。理由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属于本单位员工。
 
  本单位员工领取本单位薪资,为本单位采购提供专业知识服务原本就是其本职工作,不应当在本职工作期间额外领取评审费用。
 
  第二种:采购人外聘专家
 
  采购人外聘专家本身就有咨询费,也不应再重复领取评审费。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作者:倪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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