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财采[2012]3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制定了《2013年菏泽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范围。市直各部门、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上级专项拨款,政府性融资及政府担保贷款等),购买列入本目录以内,或目录以外但单项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都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凡列入本目录以内,以及单项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包含应实行
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批准的预算或经评审的投资概算,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正式批准后,方可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三、采购方式确认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3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上述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视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充分说明原因,并附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依据、专家论证结论等证明材料。
对市场价格较为透明、采购重复率较高的通用办公设备,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四、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及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规定。
附件:2013年菏泽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