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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补充通知

关于《东莞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补充通知  
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直驻莞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2009年3月13日印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东财〔2009〕98号),各相关单位都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有关的政府采购工作。现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东莞市市级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协议供货项目)中所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按《关于调整我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申请程序的通知》(东财〔2009〕67号)的有关程序办理”现调整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按《关于调整我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申请程序的通知》(东财〔2009〕67号)的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当采购属协议供货项目目录内的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特殊情况需采用协议供货程序办理的,由采购人按上述程序提出申请,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东莞政府采购中心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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